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私立皇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黃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