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29號
TPDV,106,司促,2929,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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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私立皇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黃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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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