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定祥(即游景森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一萍(即游景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景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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