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涂明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逸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勝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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