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敏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敏娟
蔡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貳
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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