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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