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79號
TPDV,106,司促,2679,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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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蓓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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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