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氏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
(一)緣相對人阮氏紅花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3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2.9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
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133029元整自民國105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08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302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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