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7號
TPDV,106,司促,2377,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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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樂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玖拾萬捌仟壹佰
  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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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