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50號
TPDV,106,司促,2350,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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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永昌
      蕭閔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柒萬捌仟壹
  佰玖拾捌元,及美金捌拾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壹角伍分,及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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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