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42號
TPDV,106,司促,2342,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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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奇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奇川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
│  │87724元 │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陳奇川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
│  │147112元│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陳奇川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
│  │268312元│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一)債務人陳奇川於民國98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0日止累計92,421
    元正未給付,其中87,724元為本金;4,613元為利息(
    2016/9/3~2017/2/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奇川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7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0日止累計155,233
    元正未給付,其中147,112元為本金;7,737元為利息(
    2016/9/3~2017/2/10);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奇川於民國9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0日止累計282,804
    元正未給付,其中268,312元為本金;14,108元為利息(
    2016/9/3~2017/2/10);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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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