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38號
TPDV,106,司促,2338,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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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 │
│  │61914 元│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
│  │142093元│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一)債務人張貞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
     30100619955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1月22日止累計
     216,258 元正未給付,其中204,007 元為消費款;8,
     311 元為循環利息(2017/1/ 16~2017/1/22);3,94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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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