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76號
TPDV,106,司促,2276,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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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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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