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
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仟
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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