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耿強
孫光照
一、債務人李耿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耿
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光照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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