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07號
TPDV,106,司促,1907,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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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耿強
      孫光照
一、債務人李耿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耿
  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光照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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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