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1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26293 元│4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1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8│
│ │654713元│3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102│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收│
│ │26293 元│4起 │ │取新台幣參佰元│
│ │ │ │ │,連續逾期二期│
│ │ │ │ │當月計收新台幣│
│ │ │ │ │肆佰元,連續逾│
│ │ │ │ │期三期當月計收│
│ │ │ │ │新台幣伍佰元,│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111│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
│ │654713元│3起 │ │1000元之違約金│
│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三│
│ │ │ │ │期)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一)債務人周明生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1.新臺幣26293 元整及自民國105 年12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
105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
請書為證。
(二)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額度
新臺幣7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8固定計
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
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654713元整,自民國105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81006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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