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新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為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