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6號
TPDV,106,司促,1716,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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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晏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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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