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3號
TPDV,106,司促,1593,20170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楊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緣債務人范楊廣信於民國93年07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95年08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393,154元整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