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楊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緣債務人范楊廣信於民國93年07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95年08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393,154元整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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