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