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7號
TPDV,106,司促,1527,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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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長永工程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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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