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戴曉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肆萬柒仟參
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
幣壹佰玖拾參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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