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4號
TPDV,106,司促,1474,201702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戴曉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肆萬柒仟參
  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
  幣壹佰玖拾參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