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27號
TPDV,106,司,27,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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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安德烈亞斯即美商樂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美商樂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嘉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7樓,公司統一編號:89393719)為美商樂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樂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樂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樂福 公司)臺灣分公司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嘉柏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嘉柏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 指定嘉柏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美商樂 福公司中、英文版宣誓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簿冊文件保 存人同意書、嘉柏公司變更登記表、美商樂福公司臺灣分公 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3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2 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 報告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 暨委任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 報書、民國105 年10月27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清冊 、清算期間收支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司字 第56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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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樂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