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23號
TPDV,106,勞執,23,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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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洪紹御
相 對 人 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國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年12月6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經雙方合議,資方支付勞方工資,洪紹御:工資55,000元,並分三期方式給付,第一期20,000元,於105年12月31日前,第二期20,000元,於106年1月31日前,第三期15,000元,於106年2月28日前,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6 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55,000元,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為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105年12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436500號函、中華 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5年12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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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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