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53號
TPDV,106,保險,53,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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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徐翊茜
      吳建權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0,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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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