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施碧梅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葉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利息起算年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