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702號
TPDV,105,除,1702,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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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張暖彗(即張玉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士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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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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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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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4687 │普通股│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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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4699 │普通股│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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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4705 │普通股│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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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C0001437 │普通股│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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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H0000371 │普通股│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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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