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59號
TPDV,105,除,1559,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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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陳正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6NX01255211│1 │210 │
├──┼────────────┼──────┼──┼──┤
│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2236449│1 │105 │
├──┼────────────┼──────┼──┼──┤
│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6452693│1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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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