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英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宜哲
被 告 何宗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濬誠律師
被 告 江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張立達律師
被 告 張譽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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