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36號
TPDV,105,重訴,1336,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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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IRWIN JACOBS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黃士洋律師
複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
相對人即
被   告 鄭宗賢
      劉莉雲
      李承璞
      李謝翠麗
      王英俊
      王英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秀玲律師
      蔡佳君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6日通知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6年 2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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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