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合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利富達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零
伍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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