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42號
TPDV,105,訴,5242,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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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2號
原   告 蔡玲珠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   告 郭孔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對被告郭孔 恩未為合法送達,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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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