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18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曾清翔
劉堯平
被 告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 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8 條定有明文。本件關於 信用貸款部分,依兩造簽訂之錢進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3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錢進貸)第22條,約定以原告 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位於臺北市 松山區,屬本院管轄範圍等情,有前開信用貸款約定書附卷 可參(分見本院卷第9 頁背面、第13頁背面)。關於信用卡 部分,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固合意以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惟揆 諸首揭規定,本院就信用貸款部分既具管轄權,則原告自得 就信用貸款及信用卡部分合併向本院提起訴訟,合先敘明。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 訴之聲明為:「被告吳淑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 2,634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 頁)。 嗣減縮聲明,將利息起算日減縮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 3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 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8年4 月11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兩造約定 利息採機動年息計算,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連續2 期所繳付款項未達
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 到期。詎被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起迄今尚有本金6 萬6,508 元 ,及自105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未為清償。
㈡被告於102 年4 月18日向原告借款8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2 年4 月26日起至109 年4 月15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 利息,自撥款日起每月1 期共84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並約定若任一宗對原告之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5 年6 月13日繳交最後一筆款項後 即未再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7萬8,607 元, 及自105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 息。
㈢被告於104 年7 月9 日向原告借款43萬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7 月13日起至107 年6 月25日止,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加7.51% 計算,如有任何一 宗對原告之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自105 年6 月27日繳納最後一筆款項後即未清償,業已 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有本金29萬7,519 元,及自105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8.58% 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 ㈣據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案件基本資料查 詢頁面、信用貸款申請書、錢進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錢進貸)、大眾 銀行交易明細、信用卡信用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指數型房貸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4頁、第 32至40頁),可認原告主張,應屬相符。從而,原告本於信 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除減縮部分外):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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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品 │請求給付金額│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民國)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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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 │66,508元 │15% │自105 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
│2 │信用貸款│578,607元 │13.99% │自105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
│3 │信用貸款│297,519元 │8.58% │自105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
│ │合計 │942,63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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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產品 │請求給付金額│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民國) │
│ │ │(新臺幣) │ │ │
├──┼────┼──────┼────┼────────────────┤
│1 │信用卡 │66,508元 │15% │自105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
│2 │信用貸款│578,607元 │13.99% │自105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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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貸款│297,519元 │8.58% │自105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
│ │合計 │942,63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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