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52號
TPDV,105,訴,4952,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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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9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江素蘭
原   告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家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被   告 楊立傑
      姚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楊立傑係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 聞公司)所發行新新聞周刊之總編輯,被告姚惠珍係新新聞 附表二所示持股比例周刊之記者。按被告等人於從事新聞報 導工作時,理應謹慎為之,以避免因錯誤資訊致損害他人之 名譽,就其所為之查證,尤須審慎取得,若因惡意或重大輕 率而取得不正確之物證,並率爾為錯誤之報導,自應負損害 賠償回復名譽之責任。詎被告姚惠珍竟因惡意或重大輕率於 新新聞周刊第1518期(民國105年4月7日~4月13日)撰寫標 題為「王雪紅的『假公益真投資』」之報導內容(下稱系爭 報導),茲臚列說明諸多不實內容致損害原告二基金會名譽 情事如下:
1.王雪紅並非坤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昌公司)、欣 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東公司)、弘茂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弘茂公司)等投資公司之股東,此三家公司 皆由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下稱基督教 中華信望愛基金會)持股19.9%、原告財團法人威盛信望 愛慈善基金會(下稱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股19.9% 及訴外人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持股



19.9%、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會持股19.9%、公益 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持股10.2%或10%、公益信託基督 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持股10.2%或10%,此等投資公司之股 東結構在上市(櫃)公司即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達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美矽晶製 品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之年報 上,均可輕易取得,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 於審議原告二基金會之子公司利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利威公司)100%之子公司利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利茂公司)第二次購入TVBS12%股份時,亦於105年2月 24日發佈新聞稿,並公布利威公司100%股東,原告二基 金會之持股皆為19.9%,股東並無包括王雪紅在內,詎被 告竟逕自於新新聞周刊第1518期第22至26頁作成損害原告 二基金會名譽之不實報導略以:
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證實,利茂投資為利威 投資100%轉投資子公司,利威投資上層股東為王雪紅 所成立的數家公益信託基金及慈善基金會;至於德恩與 連信兩投資公司,也分別是王雪紅兩大公司全德投資、 威連科技的轉投資公司,其背後老闆同樣為王雪紅及數 家公益信託及慈善基金會。
⑵…進一步追溯全德、威連以及利威三公司的股東結構發 現,除了王雪紅為主要股東,持股比最高達四五%外, 其餘股權,則由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即原告)、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 )、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 愛基金以及公益信託恩典社福基金等五大慈善單位所有 。
⑶…若僅單純站在公益信託的角度,會質疑投資公司為何 不配發現金,「但你別忘了,投資公司還有個人股東。 」…,「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營利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 大化,你要公司把錢都派出來給公益信託去做慈善,站 在公益信託股東角度想可能是對的,但個人股東收到股 利就要繳高額個人所得稅,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的最 佳利益,衝突點就在這裡。」
⑷…據介面光電公司以及中美矽晶兩間公司一二年年報所 揭露的法人資料顯示,大股東坤昌、欣東與弘茂三投資 公司的主要法人股東,王雪紅持有坤昌、欣東跟弘茂三 公司的股權皆為四五%,其餘五五%則為五大公益信託 或是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 質持有投資公司的股權超過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



利政策的實力,卻甘願損及自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 派發股利,眼睜睜看著投資公司將應作公益的資金,挪 為入主TVBS的銀彈,罔顧行使公益的職責,成為投資公 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這恐怕有違公司治理,甚 至有背信的爭議。」
⑸…事實上,王雪紅兩位左右手江素蘭歐陽家立不僅是 七大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兩人在一二年分別接下財 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董事長 與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董座,各 自掌管一八0億元、一一九億元的資產。僅從江素蘭歐陽家立兩人職責、角色混亂,即可看出王雪紅的公益 信託、慈善基金會與投資公司間,少了應有的利益迴避 。同一批團隊既要追求私利極大化,又要擔負行使公益 的職責,結果就是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成為投資 公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
2.被告另將原告二基金會所有之全德公司等七家投資公司恣 意報導為王雪紅之金庫云云,並引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 持股比例,致損害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 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譽。
㈡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近三年捐贈及公益活動之支出 款項分別為102年357,322,240元、103年313,852,070元、 104年136,351,810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近三年捐 贈及公益活動之支出款項分別為102年103,231,191元、103 年90,654,462元、104年79,661,299元;故原告二基金會近 三年之公益支出款項逾十億元,豈料被告等人竟共同以前述 不實、嚴重錯誤之報導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二基金會之名譽權 、人格權。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請求判命被告等人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 ㈢為此聲明:
1.被告等人應連帶將附件所載道歉啟事以14號字體、半版篇 幅即寬26公分,長35.5公分,刊登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醒報、聯合 晚報之全國版(A、B版)頭版各一日及刊登在上開新聞媒 體網站上三日。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原告主張其近三年之公益支出款項逾十億元云云,指謫被告 等人竟共同以不實、嚴重錯誤之系爭報導內容不法侵害原告 二基金會之名譽權、人格權云云,然綜觀系爭報導全文,均



未撰寫有關原告二基金會之捐款情形;又系爭報導均已明確 指出所引用之資料日期,惟原告仍刻意引用不實之資料恣意 指摘被告等人侵害其名譽權致受有損害云云,顯屬無稽: 1.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且不法行為與損 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 按實務見解認為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 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 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 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 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又因新聞媒體非如 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 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 如鏡真實之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 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 ,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 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之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 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 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 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 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 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
2.被告姚惠珍係於系爭報導第22頁內撰寫略以:「公益信託 主愛社會福利基金從0九年成立至一四年的六年間,僅分 別在一一年及一三年捐贈五十萬與三十萬元從事慈善活動 。…」等語,並無涉及原告二基金會是否有捐款從事公益 活動等情事,從而上開報導究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抑 或是如何造成原告名譽權之損害?均未見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報導均已明確 指出所引用之資料日期,原告二基金會明知如此,仍刻意 引用不實之資料恣意主張被告等人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 不足以採信。
㈡又原告雖主張被告另將其所有之投資公司恣意報導為王雪紅 之金庫,致損害原告之名譽云云,惟綜觀系爭報導內容均有 引據參考資料,是原告所為之指摘顯屬誤會:
1.按原證一即系爭報導第25頁已明確指出針對「坤昌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東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係引用「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中 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矽晶公司)2012年 度年報(即民國101年度年報,參被證2、3)之法人股東 之主要股東揭示資料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是被告姚 惠珍據此就上開基金持有股份超過10%者撰寫為逾10%乙 節,亦與事實相符。詎原告二基金會竟援引中美矽晶公司 104年年報或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年報指摘被告姚 惠珍撰寫不實報導內容云云,顯與系爭報導所引據之資料 有所不符,係刻意曲解被告姚惠珍於該報導內所憑據之資 料並藉此興訟。
2.再者其他四家投資公司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被告姚惠珍已 盡查證之能事,並於系爭報導內均說明引據資料出處,且 於第23頁備註第3點說明:「*利威投資、威智投資、威連 科技等投資公司股權概況不明」等語,自無構成任何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另經被告姚惠珍查詢宏達國際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電公司)104年年報之「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具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第六 號關係人之資訊」,顯示「威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威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宏達電公司之第一及第二 大股東,同時因上開二家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故於公 開資訊無法覓得細部股權結構資料,因此於系爭報導第23 頁備註前述之第3點說明,然原告二基金會竟不實扭曲系 爭報導內容,並佯稱被告姚惠珍係引用錯誤之持股比例云 云,顯非可採。
㈢系爭報導內容涉及公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況該報導內容 均經被告姚惠珍之合理查證,而為適當之評論,即難謂有侵 害原告二基金會名譽權之虞:
⒈原告指摘系爭報導第25頁內容略以:「…若僅單純站在公 益信託的角度,會質疑投資公司為何不配發現金,『但你 別忘了,投資公司還有個人股東。』…,『投資公司本身 就是營利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大化,你要公司把錢都派 出來給公益信託去做慈善,站在公益信託股東角度想可能 是對的,但個人股東收到股利就要繳納高額個人所得稅, 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的最佳利益,衝突點就在這裡。』 」等語,係屬損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云云,惟細繹原文真 意,乃係被告姚惠珍採訪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稅務法律服 務副營運長許祺昌,使其就「公益信託身為投資公司之股 東,竟未要求投資公司分派盈餘」-此可受公評之客觀事 實所為的主觀意見表達,並為適當之評論,屬善意言論發



表,無所謂真實與否,揆諸前開實務見解,均難謂係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⒉原告又指摘系爭報導第25頁內容略以:「…據介面光電公 司以及中美矽晶兩間公司一二年年報所揭露的法人資料顯 示,大股東坤昌、欣東跟弘茂三投資公司的主要法人股東 ,王雪紅持有坤昌、欣東跟弘茂三公司的股權皆為四五% ,其餘五五%則為五大公益信託或是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 。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質持有投資公司的股權超過 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利政策的實力,卻甘願損及自 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眼睜睜看著投資公司 將應作公益的資金,挪為入主TVBS的銀彈,罔顧行使公益 的職責,成為投資公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這恐怕 有違公司治理,甚至有背信的爭議。』」等語,係屬損害 原告二基金會名譽權之言論云云,惟細繹原文真意,乃為 被告姚惠珍採訪謝哲勝教授對於系爭報導內容所為之主觀 意見表達,並為適當之評論,屬善意言論發表而無涉事實 之真偽,亦無構成侵害原告二基金會名譽權之情事。實則 原告二基金會之設立宗旨為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本應專 注於公益事業,然竟又同時擔任全德公司等七家獲利匪淺 卻鮮少分派盈餘之投資公司股東,其間之衝突,本屬可受 公評之事,而系爭報導及受訪者所為之主觀意見表達並為 適當之評論,乃屬善意言論發表而無涉事實之真偽,是原 告二基金會空言主張其名譽權受有損害云云,顯屬無據。 ㈣原告又主張訴外人王雪紅於系爭報導出版時已非其所控投資 公司45%之股東,詎被告竟製作不實之王雪紅持股比例表加 以引申評述,則被告誹謗原告二基金會之事證自屬明確云云 ,然被告所不解的是,王雪紅之持股數與原告二基金會之名 譽權究竟有何關連性,抑或是原告二基金會認為與王雪紅同 為股東係屬侵害原告二基金會之名譽權?
1.原告二基金會指摘系爭報導第24頁內容略以:「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證實,利茂投資為利威投資100%轉投 資子公司,利威投資上層股東為王雪紅所成立的數家公益 信託基金及慈善基金會;…」、「簡言之,六年僅花八十 萬元做公益的主愛社福基金,其實也是這個『九十億元入 主TVBS』交易案的幕後大股東,…」等語,係屬損害原告 二基金會名譽權之言論云云,惟細繹原文真意,被告姚惠 珍論述之對象係訴外人主愛社福基金,然原告竟惡意曲解 系爭報導內容,並據此主張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著實令被 告不解。況原告之設立性質為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本應 為公益目的而存在,則其既同時擔任投資公司之股東,本



可要求投資公司分配盈餘以進行公益事業,此均屬可受公 評之事,亦為被告姚惠珍主觀意見之表達,更難謂有何侵 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2.又因利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故其內部 股東之持股資料無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得,遂於利威投 資之股權結構內記載:「六大股東持股細節不確定,但公 益信託與慈善基金會的持股比應逾五成」、「王雪紅(個 人持股狀況不明)」;暨於備註第3點說明:「*利威投資 、威智投資、威連科技等投資公司股權概況不明」等語, 故被告姚惠珍於系爭報導第23頁之圖表內均有特別註明, 並無錯誤製表之情事。縱認該報導內容誤植王雪紅為利威 投資公司之股東(假設語),然原告二基金會與王雪紅同 為利威投資公司之股東究竟有何侵害其名譽權情事?原告 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憑信等語,資為抗辯。
(五)為此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慶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以下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 ㈠原證一標題「王雪紅假公益真投資」報導(見本院卷第8至 15頁,下稱系爭報導)為新新聞週刊第1518期所刊登報導, 新新聞週刊為被告新新聞公司所出版。
㈡被告楊立傑為新新聞週刊之總編輯。
被告楊立傑之主要職務內容為決定每期封面故事、重大新聞 標題及方向、同時對於外來稿件決定刊登與否。 ㈢系爭報導為被告姚惠珍所撰寫。
㈣被告姚惠珍為獨立記者,並非被告新新聞公司雇用記者。四、本件原告起起訴主張新新聞週刊為被告新新聞公司所出版, 被告楊立傑為新新聞週刊之總編輯,被告姚惠珍所撰寫系爭 報導內有諸多不實報導內容侵害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刊登附如件所載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情,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情抗辯,是本檢爭點厥為:原告主張 被告姚惠珍所撰寫系爭報導內有諸多不實報導內容侵害原告 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之名 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之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刊登附如件所載道歉啟事,以 回復原告之名譽,是否有據,茲分述如下:
㈠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涉及侵害他人名 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 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 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 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 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 真偽。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 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 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 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 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 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 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再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 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 者,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 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新聞 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 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 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 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 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 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 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



1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原告固主張系爭報導錯誤記載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 、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有全德投資公司、利威投資 公司、坤昌投資公司、欣東投資公司、弘茂投資公司、威智 投資公司、威連科技公司股份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 例),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經查,系爭報導雖有記載 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 有全德投資公司、利威投資公司、坤昌投資公司、欣東投資 公司、弘茂投資公司、威智投資公司、威連科技公司股份比 例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惟查, 系爭報導第25頁已明確指出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係依據「 坤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欣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引用「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美矽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年報(即民國101年 度年報)之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揭示資料(見本院卷第12頁 ),而被告姚惠珍就原告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 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有上揭公司股份超過10%者,撰寫逾 10%,核與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1年 度年報(見本院卷第54頁)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0 1年度年報(見本院卷第55頁)揭示持股內容相符,核與事 實相符,原告竟援引中美矽晶104年年報或建達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103年年報指摘系爭報導關於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係 錯誤報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至全德投資公司 、利威投資公司、威智投資公司、威連科技公司等公司部分 ,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被告姚惠於系爭報導第23頁已註明: 「『利威投資』、『威智投資』及『威連科技』等投資公司 之股權概況不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並無關於原告 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原告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持有 股數之數字記載,是以系爭報導關於如附表一所示持股比例 之記載,自無原告所指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可言。 ㈢再查,系爭報導固有「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證 實,利茂投資為利威投資100%轉投資子公司,利威投資上 層股東為王雪紅所成立的數家公益信託基金及慈善基金會; 至於德恩與連信兩投資公司,也分別是王雪紅兩大公司全德 投資、威連科技的轉投資公司,其背後老闆同樣為王雪紅及 數家公益信託及慈善基金會。⑵…進一步追溯全德、威連以 及利威三公司的股東結構發現,除了王雪紅為主要股東,持 股比最高達四五%外,其餘股權,則由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 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即原告)、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 金會(即原告)、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公益信託基督教



中華信望愛基金以及公益信託恩典社福基金等五大慈善單位 所有。⑶…若僅單純站在公益信託的角度,會質疑投資公司 為何不配發現金,『但你別忘了,投資公司還有個人股東。 』…,『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營利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大化 ,你要公司把錢都派出來給公益信託去做慈善,站在公益信 託股東角度想可能是對的,但個人股東收到股利就要繳高額 個人所得稅,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的最佳利益,衝突點就 在這裡。』⑷…據介面光電公司以及中美矽晶兩間公司一二 年年報所揭露的法人資料顯示,大股東坤昌、欣東與弘茂三 投資公司的主要法人股東,王雪紅持有坤昌、欣東跟弘茂三 公司的股權皆為四五%,其餘五五%則為五大公益信託或是 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質持有投 資公司的股權超過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利政策的實力 ,卻甘願損及自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眼睜睜 看著投資公司將應作公益的資金,挪為入主TVBS的銀彈,罔 顧行使公益的職責,成為投資公司追逐私利的幕後大股東, 『這恐怕有違公司治理,甚至有背信的爭議。』⑸…事實上 ,王雪紅兩位左右手江素蘭歐陽家立不僅是七大投資公司 的董事會成員,兩人在一二年分別接下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 信望愛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董座,各自掌管一八0億元、一一九億元的資產。僅從江素 蘭與歐陽家立兩人職責、角色混亂,即可看出王雪紅的公益 信託、慈善基金會與投資公司間,少了應有的利益迴避。同 一批團隊既要追求私利極大化,又要擔負行使公益的職責, 結果就是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成為投資公司追逐私利 的幕後大股東」等內容,此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有系爭報導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至15頁);惟按「公益信託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 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 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 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 告之」、「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 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 律之規定。」信託法第72條、民法第3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報導第25頁以下中段倒數第3行起至同頁下段第1至 7行之原文內容,乃係被告姚惠珍採訪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 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但你別忘了,投資公司 還有個人股東。』,許祺昌指出:『投資公司本身就是營利 單位,追求股東利益極大化,你要公司把錢派出來給公益信 託去做慈善,站在公益信託股東角度想可能是對,但個人股



東收到股利就要繳高額所得稅,這可能不符合個人股東最佳 利益,衝突點就在這裡。』許祺昌說:除非公益信託或財團 法人慈善基金會合計持股的投資公司股權大於個人股東,『 否則投資公司配不配現金股利,是由投資公司董事會決定, 公益信託雖然是大股東只能被動接受。』」(見本院卷第12 頁),另系爭報導內容第25頁下段倒數第8行起以下之原文 內容,係謝哲勝認為:「這五大公益性質持有投資公司的股 權超過五成,已有主導投資公司股利政策的實力,卻甘願損 及自身權益,放任投資公司不派發股利,眼睜睜看著投資公 司將應做公益的資金……」(見本院卷第12頁),細鐸上開 報導內容,許祺昌謝哲勝均係針對「公益信託」或「財團 法人慈善基金會」此種具有公益性質之機構,竟同時「身兼 獲利匪淺卻鮮少分派盈餘之投資公司股東」,此角色衝突乙 事,以會計、法律專長之專業背景,所為合理客觀之評論, 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難謂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縱原告 主張王雪紅於系爭報導時已非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股東,被告 製作錯誤之王雪紅持股表,然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猶 未能合理說明王雪紅之正確持有股數與原告之名譽權有何具 體關連性,抑或錯誤記載王雪紅之持有股數何以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其所為該部分主張,自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系爭報導就涉及事實陳述部分與真實相 符,就意見表達部分,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評論等語 為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刊登附件所載道歉啟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
┌──────────────────────────────────┐
│ ┌入主TVBS的德恩投資為其子公司 │




│(一)全德投資(1995/10/30)┼交叉持股王雪紅多家上市櫃公司股權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0%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逾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0%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主愛基金一0% │
│ ●王雪紅四五%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 ┌入主TVBS的利茂投資為其轉投資公司 │
│(二)利威投資(1995/11/01)┼威盛第八大股東,持股比為二.五五%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六大股東持股細節不確定,但公益信託與慈善│
│ 基金會的持股比應逾五成 │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 │
│ ●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一0% │
│ ●王雪紅(個人持股狀況不明)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 ┌持有宏達電一.一三% │




│(三)坤昌投資(1995/11/02)┼持有威盛八.一七%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
│1.不實報導之持股比例: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0%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逾一0%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0%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 │
│ ●公益信託主愛基金一0% │
│ ●王雪紅四五% │
│2.正確之持股比例: │
│ ●公益信託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一0.二% │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台灣信望愛文教基金會一九.九% │
│ ●公益信託主愛社會福利基金一0.二% │
│ ●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逾一九.九% │
│ ●財團法人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一九.九% │
├──────────────────────────────────┤
│(四)欣東投資(1997/08/13)┌威盛第四大股東,持股比九.六五% │
│ └董事長為江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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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