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延遲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98號
TPDV,105,訴,4898,2017021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盧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寄青間因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