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56號
TPDV,105,訴,4856,2017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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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天翔
      黃照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王妤甄  原住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 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 、第21頁正反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99年2月10日向伊請領如附表編號1所示信用 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則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餘額按 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㈡被告另於100年10月11日向伊申辦如附表編號2所示個人信 用貸款,雙方約定被告得動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 000元(原金額為248,000元,後調升為439,000元,復再調 升為661,000元),就該筆貸款之利息則以週年利率17.38%



固定計算,並應就每筆動用金額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息;倘未如期履行,即應就到 期日之本金餘額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㈢詎被告就上開信用卡及個人信用貸款帳款自最後一期帳單結 帳日即105年9月23日起均未依約繳付,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 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月結單(以上 為信用卡部分,見本院卷第9至10頁、第17至18頁、第21頁 正反面、第33至37頁),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 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信用貸款月結單(以上為個人信用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 11至16頁、第19至20頁、第38至53頁)為證,互核相符,堪 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編號│金融商品種類及帳務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之計算 │ 備註 │
│ │ │(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 │
├──┼───────────┼─────┼─────┼────┼──────┼──────────┤
│ 1 │信用卡 │69,696元 │66,614元 │15% │均自最後一期│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
│ │(VISA現金回饋白金卡)│ │ │ │帳單結帳日翌│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
│ ├───────────┤ │ │ │日,即105年9│已結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 │0000-0000-0000-0000 │ │ │ │月24日起至清│2,382元、逾期滯納金7│




│ │ │ │ │ │償日止 │00元 │
├──┼───────────┼─────┼─────┼────┤ ├──────────┤
│ 2 │個人信用貸款 │495,189元 │468,370元 │17.38% │ │請求金額除前開計息本│
│ │(滿福貸) │ │ │ │ │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
│ ├───────────┤ │ │ │ │已結算之遲延利息13,7│
│ │0000-0000-0000-0000 │ │ │ │ │19元、手續費11,600元│
│ │ │ │ │ │ │、逾期滯納金1,500元 │
├──┴───────────┴─────┴─────┴────┴──────┴──────────┤
│合計請求金額:新臺幣564,885元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國內部分
合 計 6,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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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