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趙本清
被 告 益享有限公司(ENJOY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周良德
被 告 魏建華
楊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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