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62號
TPDV,105,訴,3562,2017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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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頁 參照)。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為證(詳 本院卷第68、69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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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