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07號
TPDV,105,訴,3207,2017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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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07號
上 訴 人 高楊戒珍
被 上訴人 高盛地產即柯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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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