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4號
TPDV,105,訴,3004,2017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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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呈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倚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石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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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石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