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8號
上 訴 人 陳俊任
被 上訴人 林彥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58號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將被上
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訴外人艾
帝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訴駁回,乃財產權訴訟
。惟上訴人倘獲勝訴,所受客觀利益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
估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77條之13及77條之16條規定
,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