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雲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劭瑩律師
林志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依齡律師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
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民事補充辯論意見狀繕本寄送被告,被
告應於庭前提出意見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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