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48號
TPDV,105,訴,1348,2017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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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雲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劭瑩律師
      林志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依齡律師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
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民事補充辯論意見狀繕本寄送被告,被
告應於庭前提出意見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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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