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欣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2 月6 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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