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719號
TPDV,105,司繼,1719,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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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即被繼承人歐樹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歐樹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歐樹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67、 98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歐樹發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 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保管、公示催告、繳 納稅捐、應訴、參與強制執行等事宜,被繼承人遺產目前刻 由債權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正字第71955號強 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所需,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 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67、98 8號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04號裁定、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報影本、民事陳報遺產清冊狀、答辯狀、本院105年度北 小字第115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財 產查詢清單、管理遺產必要費用表、代墊費用單據等為證, 復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867、988號、104年度司家催 字第20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歐 樹發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 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 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 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 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及遺產移交等事務 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 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含代墊費用)為新臺幣8萬 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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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