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88年度,49號
TPHM,88,重附民上,49,200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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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九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午○○
        丁○○
        辰○○
        甲○○
  右一 原告 子○○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卯○○
        辛○○○
        乙○○
        未○○
        丑○○
        癸 ○
        丙○○○
        寅○○
        申○○
        壬○○
  右原告共同 戊○○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一 己○○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巳○○
        庚○○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審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除求為廢棄原判決外,餘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人詐欺刑事案件,已諭知被告等人為無罪判決在 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刑事無罪判決,駁回上訴,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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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