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753號
TPDV,105,司促,21753,2017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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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代 理 人 黃筠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龍輝(即蘇光英之繼承人)
      洪明安(即蘇光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光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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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