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俊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慶憲
陳芬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一百零
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