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255號
TPDV,105,司促,21255,2017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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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俊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慶憲
      陳芬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一百零
  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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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