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749號
TPDV,105,司促,19749,2017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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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 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錫勲林燕隆李王芬王貞勲、黃介
康、黃祥泰黃祥高黃廷華王玲吟王倩吟吳慧吟李江
雲、李忠政李金櫻李艷櫻王明絹王咏秋王咏文、王咏
如、王咏韶王澤勳王宗勳黃錦柱黃庭玄黃慧香、黃慧
娟、陳柏宇、洪佩玲胡龍泉胡麗文胡鳳娥馬憶華、馬憶
魯、馬幼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錫勲林燕隆李王芬王貞勲黃介康黃祥泰黃祥高黃廷華王玲吟、王倩 吟、吳慧吟李江雲李忠政李金櫻李艷櫻王明絹王咏秋王咏文王咏如王咏韶王澤勳王宗勳、黃錦 柱、黃庭玄黃慧香黃慧娟、陳柏宇、洪佩玲胡龍泉胡麗文胡鳳娥馬憶華馬憶魯馬幼琨發支付命令,惟 因未陳報相對人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並提出相 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5 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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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