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劉祐溥
陳宏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
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先行徵收16,8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