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27號
TPDV,104,重訴,727,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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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黃文欣律師
      王怡茹律師
被   告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林萱茹
      林麗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蕭郁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
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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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