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葉文勇
葉王素芳(即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青樺(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建宏(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貞吟(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追加 原告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羅文謹律師
陳立怡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芬玲
被 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 家上字第58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而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程 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 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在卷可憑。據此,本件 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 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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